立山經濟開發區,區直各部門,各區屬企業: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立山區區屬國有出資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立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立山區區屬國有出資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我區區屬國有出資企業資產處置行為,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鞍山市市屬國有出資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區屬國有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投資與重組、無償劃轉等涉及國有產權變動行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擔保、部分資產轉讓、企業資產租賃和固定資產報廢等行為(以下統稱資產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屬國有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 區政府及經區政府授權的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按照法定程序,負責對所出資的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履行行為審批或出具股東意見(以下統稱審批)。
第五條 出資企業負責依據本辦法規定,履行資產處置相關審批程序。
第二章 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和增減資本管理
第六條 審批權限
(一)出資企業子企業公開轉讓國有產權(股權),保留子企業控股地位的,由出資企業自行審批;出資企業公開轉讓國有產權(股權),價值500萬元以下未改變政府控股地位的或轉讓出資企業子企業產權(股權)至失去控股地位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出資企業公開轉讓國有產權(股權)500萬元(含)以上的或轉讓致使政府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二)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增減資本100萬元以下的,由出資企業自行審批;增減資本在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增減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因增減資本使企業失去控股地位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應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產權(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方案,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二)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三)出資企業按相關規定負責開展清產核資、審計、資產評估等相關工作。
(四)出資企業根據清產核資、審計、資產評估結果,確定產權(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底價。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履行公開交易程序,披露轉讓信息和受讓條件,公開征集受讓方。產權(股權)轉讓公告期為20 個工作日,增資擴股公告期為40 個工作日。
(五)公開征集受讓方工作結束后,由出資企業確定受讓方和轉讓(增資)價格,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結果通知書后,雙方簽訂產權(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合同。
(六)出資企業負責依法依規,按照程序辦理產權交割、工商登記變更等相關手續。
(七)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取得的收益,按照我市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審查要件
批準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行為,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文件;
(二)有關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和增資擴股方案;
(四)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轉讓(增資)方和轉讓(增資)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
(六)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九)產權轉讓(增資)合同及有關協議;
(十)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章 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管理
第九條 審批權限
(一)出資企業之間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重大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行為,由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區政府同意后審批。
(二)出資企業內部之間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由出資企業審批并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三)企業跨區域或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由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區政府同意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作程序
(一)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劃轉雙方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涉及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應當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三)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四)劃轉雙方簽訂企業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協議。
(五)劃轉雙方依據批復文件及劃轉協議進行賬務調整,按規定辦理產權(股權)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十一條 審查要件
批準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事項,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文件;
(二)有關決議文件;
(三)劃轉雙方及被劃轉企業的國有產權登記證;
(四)無償劃轉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協議;
(六)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或國資監管機構清產核資結果批復文件;
(七)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八)被劃轉企業職代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關文件。
第四章 企業投資管理
第十二條 審批權限
(一)出資企業每年11月份應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并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報區政府審批,企業投資計劃年中可以根據情況進行一次調整。
(二)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資金額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出資企業審批;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資金額3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項目或非主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300萬元以下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非主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300萬元(含)以上的或主營業務投資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三)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股權投資,投資金額為300萬元以下的主營業務投資項目,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投資金額300萬元(含)以上的或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非主營業務的股權投資項目,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四)出資企業整體資產投資項目,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涉及對外投資、設立公司等資產投資行為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二)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三)出資企業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審計、資產評估等相關工作。
(四)出資企業組織制定可行方案,明確股權設置比例、投資資產價值、合作方選擇等。
(五)相關各方簽訂合同,辦理工商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審查要件
批準投資、設立公司等投資事項,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文件;
(二)有關決議文件;
(三)投資、設立公司等投資方案;
(四)投資、設立公司等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報告;
(八)公司章程;
(九)其他有關文件。
第五章 企業融資管理
第十五條 審批權限
出資企業每年11月份應編制下一年度融資計劃并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報區政府審批,企業融資計劃年中可以根據情況進行一次調整。
出資企業的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托等融資行為,融資金額100萬元以下的由出資企業自行決定;融資金額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融資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出資企業的發行債券行為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公益性設施改造擴建工程涉及融資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六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融資行為應當對資金用途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二)企業的融資行為應當遵循審慎原則,決策時應充分考慮融資渠道、融資規模、融資成本、風險控制、實施可行性及自身財務狀況等因素,建立融資風險預警機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資風險。
(三)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進行融資所涉及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審查要件
批準融資事項,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融資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相關決議文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經審核后的年度融資計劃;
(四)融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融資方式及融資對象;
2.擬融資的金額、期限、資金成本;
3.資金用途和投向;
4.還款來源和還款計劃;
5.融資擔保情況;
6.公司財務狀況說明;
7.風險控制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五)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章 企業擔保管理
第十八條 審批權限
(一)國資監管機構的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擔保行為,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其中出資企業擔保金額累計超過企業凈資產10%以上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區政府同意后審批。
出資企業對國資監管之外的其他企業實施保證、抵押和質押等擔保行為,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二)國資監管機構監管出資企業抵押、質押資產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由出資企業自行決定,同時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抵押、質押資產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抵押、質押資產金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以及質押經營權、收費權、股權等行為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對外擔保,應當對被擔保單位進行深入調查了解,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二)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三)由企業簽訂擔保合同。擔保企業要與被擔保企業簽訂相應的反擔保等風險保障協議。
(四)履行擔保所涉及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審查要件
批準擔保事項,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文件;
(二)有關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登記證;
(四)擔??尚行哉撟C和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風險保障協議;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擔保合同及有關協議;
(七)其他相關文件。
第七章 企業部分資產轉讓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審批權限
(一)出資企業部分資產(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債權資產等)轉讓,資產原值在20萬元以下的,由出資企業審批。資產原值在2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資產原值在200萬元(含)以上的或轉讓后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審議后報區政府批準。
(二)出資企業下屬企業部分資產轉讓,由出資企業審批。
第二十二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部分資產轉讓,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二)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三)出資企業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資產評估等相關工作。
(四)出資企業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參照市場同類資產價格等因素確定轉讓底價,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履行公開交易程序,披露轉讓信息。
(五)出資企業確定部分資產轉讓價格,簽訂資產轉讓合同,按照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資產過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審查要件
批準企業部分資產轉讓事項,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文件;
(二)有關決議文件;
(三)資產產權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資產評估報告;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八章 企業在建工程處置管理
第二十四條 處置原則
出資企業在建工程處置過程中要堅持企業為主、市場化運作、程序規范、多種方式盤活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處置方式
在建工程的處置要按照《關于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促進有效投資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市、我區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采取以下方式妥善處理。
(一)公開轉讓。以評估價格作為底價,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轉讓;
(二)協議轉讓。與意向受讓人通過協商,確定最佳盤活方案,以評估價值為轉讓價格,協議進行轉讓;
(三)自行續建。由出資企業按工程規劃要求,繼續投資建設;
(四)合資合作。以評估價值作為出資,廣泛吸引各類資本,共同完成在建工程建設;
(五)資產置換。按使用目的不同,以評估價值為參考,與意向者置換其他可使用的同價資產。
(六)報廢處理。在建工程確無使用價值可進行報廢處理。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審批權限
(一)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在建工程處置,完成投資500萬元以下的,由出資企業審批,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完成投資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完成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或處置后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
(二)出資企業在建工程處置收益低于完成投資價格造成投資損失,按審批權限批準后予以核銷,列當期損失,視具體情況可不計入業績考核指標。
第二十七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在建工程處置,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二)根據審批權限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三)出資企業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在建工程評估等相關工作。
(四)出資企業根據在建工程評估結果,參照市場同類資產價格等因素確定轉讓底價,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履行公開交易程序,披露轉讓信息。
(五)出資企業確定在建工程處置價格,簽訂在建工程轉讓合同,按照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資產過戶手續。
第二十八條 審查要件
批準企業在建工程轉讓事項,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文件;
(二)有關決議文件;
(三)產權證明材料;
(四)在建工程評估報告;
(五)在建工程完成投資審計、評估報告;
(六)在建工程意向受讓人資質;
(七)在建工程繼續完善功能投資計劃及項目規劃書;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章 企業固定資產報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審批權限
企業資產因不能正常使用且無修復價值、房屋建筑物拆遷、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強制要求等原因報廢的,區國資局對出資企業報廢項目進行審批。出資企業子企業報廢項目,單項資產原值在50萬元以下的,由出資企業審批,同時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單項資產原值50萬元以上(含)的,由出資企業進行審核后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批。
第三十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資產報廢,由出資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批,形成書面決議。
(二)企業進行相關財務調整。
第三十一條 審查要件
批準資產報廢事項,出資企業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企業資產報廢申請;
(二)資產權屬證明;
(三)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出具的資產報廢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章 企業資產租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審批權限
出資企業及所屬企業對外資產租賃事項由出資企業自行決定。
第三十三條 工作程序
(一)企業資產租賃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年租金3萬元(含)以上的單項資產出租事項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
(二)出資企業按規定負責組織資產租賃相關工作。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應對租賃資產進行評估。原則上由中介機構依據資產評估結果、資產折舊、預期收益、同類市場租賃價格、市場供求情況等因素,出具資產租賃價格咨詢報告或評估報告,提出租賃參考價格。
(三)出資企業原則上以中介機構提出的租賃參考價格為底價,以公開競價招租方式確定承租方。
(四)企業履行審批程序。
(五)租賃雙方簽訂相關協議,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 年。
(六)辦理租金交付、資產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審查要件
年租金3萬元(含)以上的單項資產出資事項,出資企業應對下列書面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文件;
(二)有關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登記證;
(四)資產租賃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報告;
(五)資產租賃方案,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租賃價格咨詢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履行公開招租程序有關文件;
(八)租賃合同及有關協議;
(九)其他有關文件。
年租金3萬元以下的單項資產出資事項,由出資企業決定相應簡化審批、審查程序。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關企業和個人有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行為的,國資監管機構有權終止相關活動,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資產處置的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并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進行國有資產處置相關業務。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有或者當事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批準機構或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資監管機構將強化對資產處置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企業資產處置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除另行規定外遵照本辦法執行,其他區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